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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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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行政

內政部辦理新生地產權取得審核業務,重點工作如下:
一、代擬代判院稿核定各級地方政府因投資興辦工程取得所產生之未登記土地產權案件
為鼓勵地方政府興辦公共工程並取得因工程施工而廢置或浮覆之未登記土地,行政院訂頒「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以為執行之依據,即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其凡因地方政府投資施工而浮覆或廢置者,除原屬地方政府徵收價購或經人民回復所有權部分外,地方政府可敘明投資施工詳細經過,專案呈請行政院核准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並依內政部75年5月1日台(75)內地字第387826號函釋「統一各級地方政府因投資興辦工程,取得所產生之未登記土地辦理產權程序」辦理,由內政部代擬代判院稿核定。

二、內政部處理新生地產權取得案件統計
109年度無地方政府因投資興辦工程申請取得所產生之未登記土地產權案件。
更新日期:11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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