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辦理公地處分業務,目前重點工作如下:
一、代擬代判院稿核准直轄市或縣(市)有土地處分案件
按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是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其所管有之公有土地,如有符合其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行政院訂頒「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但書規定得予出售之情形者,得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後,層請行政院核准。是類案件,目前行政院授權內政部代擬代判院稿核准。
二、內政部審查公地處分統計
111年度內政部代擬代判行政院函核准處分地方公有房地案件計169件,其中包括土地計599筆,面積43.37公頃、建物29棟,面積2.3456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