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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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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行政

公地撥用乃政府行使公法上之權力,使需地機關取得所需之公有土地,除依法令規定辦理有償撥用,應移轉所有權外,以無償撥用為原則,故公地撥用之性質為使用權之讓與,而非物權之變更。

內政部辦理公地撥用業務,目前重點工作如下:
一、代擬代判院稿核准撥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土地案件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目前撥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土地案件,行政院已授權由內政部代擬代判院稿核准。

二、內政部審查公地撥用案件統計
111年度內政部代擬代判行政院函核准撥用地方公有房地案件計150件,其中包括土地計1,011筆,面積約61.55公頃、建物42棟,面積約6.4071公頃。
更新日期:11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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