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修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為促使國有耕地有效利用,內政部依國有財產法第46條第1項授權規定訂定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執行國有耕地放租之依據。目前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有耕地,大多比照該辦法辦理放租,未訂定相關自治法規。至耕地以外之公有土地,則由公產管理機關自行訂定相關規定辦理出租。
二、訂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為提高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意願,內政部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5條第2項授權規定,訂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分別就公共建設興建期間及營運期間等訂定租金計算之優惠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