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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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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行政

按行政院核定之「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規定,政府機關無開發經營或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除未出租之耕地、林業用地及養殖用地應交由林務機關實施造林外,得配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依法辦理出租或標租。內政部辦理公地放租業務,目前重點工作如下:

一、研修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為促使國有耕地有效利用,內政部依國有財產法第46條第1項授權規定訂定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執行國有耕地放租之依據。目前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有耕地,大多比照該辦法辦理放租,未訂定相關自治法規。至耕地以外之公有土地,則由公產管理機關自行訂定相關規定辦理出租。

二、訂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為提高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意願,內政部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5條第2項授權規定,訂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分別就公共建設興建期間及營運期間等訂定租金計算之優惠標準。
更新日期:11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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