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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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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行政

公地管理乃管理機關就其經管之公有土地,依據國有財產法、地方政府之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規定,為清理、保管、使用、收益、處分、排他、檢核、稅賦之工作,以維護公產並開發利用之行為。

內政部辦理公有土地經營管理政策之規劃、地方公產管理之督導等業務,目前重點工作如下:

一、研修「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
為期公地管理政策之一致,行政院核定「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作為公有土地政策之最高指導原則。內政部基於公有土地經營管理政策規劃之主管機關,當依經濟發展、社會變遷等需要,檢討研提「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之修正意見,送行政院核定。

二、縣(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備查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有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係屬地方自治事項。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管理公有財產,在不違反中央相關法規下,所訂定之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應分別報行政院、內政部備查。

三、公有土地統計資料:
截至111年底止,已登記公有土地面積約229萬餘公頃,詳參如下附件(內政部統計年報)
更新日期:112-09-23
 

相關檔案

內政部統計年報-已登記土地面積【1507.46kb】【987.0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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