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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於87年1月21日公布施行「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該法規定:「中華民國主權及於領海、領海之上空、海床及其底土」、「中華民國領海為自基線起至其外側十二浬間之海域。」、「中華民國領海之基線及領海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之。」(第2條、第3條及第5條)。為確定我國領海主權範圍及測算其他海域權利得主張之範圍,以維護我國海域權益,內政部爰依前述規定研擬完成「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草案)」,報經行政院於88年2月10日公告「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在案,範圍包括臺灣本島及其附屬島嶼(含釣魚台列嶼)、東沙群島、中沙群島、及南沙群島。

考量我國海岸環境變遷及測繪技術日益進步,為求領海基點坐標與實地相符,88年公告之領海基點基線坐標有必要進行更精確檢測,同時配合海軍於94年起陸續進行海軍水道圖更新及坐標系統轉換,內政部爰自96年起針對前開88年公告之第一批領海基線,委請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進行更高精度之檢核作業。經國土測繪中心派遣測繪及潛水人員,冒著風浪與生命危險,前往各地偏遠海岸以及險峻島礁等地進行現地檢測,獲得相當精確之領海基點坐標,坐標系統係採國際海圖慣用之WGS-84坐標系統。內政部經整理各領海基點檢測成果,業研擬「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修正案,報經行政院98年11月18日公告修正在案,此次修正純屬技術性微調工作。

「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修正公告後,除提升領海基點坐標精度,並可精確展繪於不同比例尺圖資,同時提供國防部、海軍大氣海洋局等相關機關,作為海軍水道圖修正及電子航行圖之各項應用,並維護我國領海權益。


【名詞辭典】
領海基線:
測算領海寬度之線。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規定,沿海國可採直線基線、正常基線或群島基線等不同方式劃定該國之領海基線。

直線基線(Straight baseline):
「公約」第7條規定,在海岸線極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緊接海岸有一系列島嶼,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的劃定可採連接各適當點的直線基線法,因此,採直線基線法劃定領海基線時,須公布領海基點之地理坐標。

正常基線(Normal baseline):
「公約」第5條規定,除本公約另有規定外,測算領海寬度的正常基線是沿海國官方承認的大比例尺海圖所標明的沿岸低潮線。

中華民國領海基線:
1、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海基線之劃定,採用以直線基線為原則,正常基線為例外之混合基線法。(「公約」第14條規定,沿海國為適應不同情況,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條規定的任何方法以確定基線。)
2、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5條規定,中華民國領海之基線及領海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之。

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
1、行政院於民國88年2月10日公告「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公告內容含基線表及0307、0106、0471海圖各1幅。公告範圍包含臺灣本島及其附屬島嶼(包含釣魚台列嶼)、東沙群島、中沙群島(黃岩島)、及南沙群島。

2、上述公告中,臺灣本島及部分附屬島嶼及東沙群島採直線基線與正常基線混合方式劃定(見基線表最末欄),並公布基點之地理坐標。至於釣魚台列嶼及中沙群島(黃岩島),則全部採正常基線方式,故以海圖上所標明之低潮線作為領海基線,並於上述公告之海圖上標繪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

3、而南沙群島部分,因島礁數量眾多,須經全面勘測後,研議符合國際海洋法及國內法,以及我國最大利益之適當方案,爰以文字方式宣示「在我國傳統U形線內之南沙群島全部島礁均為我國領土」。至於領海基點名稱、地理坐標及海圖,則另案公告。
更新日期:112-06-28
 
中華民國領海基點標示牌-三貂角
我國第一批領海基點實地檢測作業情形1
我國第一批領海基點實地檢測作業情形2
我國第一批領海基點實地檢測作業情形3(小蘭嶼)
我國第一批領海基點標示牌埋設作業情形(米島)
中華民國領海基點標示牌維護情形

相關檔案

領海基點標示牌及基點樁之說明(中英對照)【534.62kb】
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656.1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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