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四面環海,陸地資源有限,海洋資源的應用與永續經營相形重要,為維護我國海洋權益,促進海域合理開發與永續利用,內政部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5條規定,於89年1月26日訂頒「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受理在我國內水、領海及專屬經濟海域暨大陸礁層,進行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勘測、舖設、維護及變更許可申請,並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查。
另為配合近年來相關機關陸續制定或修正涉及海域使用管理之法規,如海岸管理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於106年11月9日修正發布前述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截至112年8月底,共召開172次會議,審查各類海底電纜或管道勘測、舖設及維護案件之申請。
更新日期:11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