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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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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交易管理

一、不動產經紀人管理

(一)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依本條例領有不動產經紀證書者,得充不動產經紀人。又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1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而經紀營業員經驗,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
1.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2.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有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此外,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時,經紀人應檢附其於4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換證。

(二)鑑於現行不動產相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態樣繁多、規模不一,素質良莠不齊;為提升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品質及維護參訓人員權益,於106年5月19日修正發布「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增訂訓練機構團體辦理訓練,除大專校院為教育部核准設立之高等教育機構,因已另有教學品質評鑑機制外,均應通過勞動部所定訓練品質規範評核(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alent Quality–management System,簡稱TTQS)始得申請認可。又為使本辦法之處罰規定符合明確性及比例原則,除增訂辦理訓練應遵循事項外,並就不同違規情節區分處分程度為記違規點數、停止開課並記違規點數及廢止認可等3類處罰規定。

不動產經紀人換證專業訓練課程查詢

二、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管理

(一)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前開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30個小時,其證明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時,經紀營業員應檢附完成訓練20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

(二)為提高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職能及服務品質,內政部推動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測驗機制,藉以落實專業訓練單位之管理,於101年11月15日修正「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規定參訓人員除應完成30小時專業訓練時數外,並應通過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舉辦之測驗,其相關配套措施包括訂定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辦理營業員資格取得測驗注意事項、建置測驗題庫及測驗網等,並於102年8月1日起施行。

(三)為使主管機關以有限經費人力落實查核成效,自102年3月1日起實施「網路遠端即時監控」查核機制,由各訓練單位設置網路攝影等遠端監視設備,並於開課期間啟動設備全程監控訓練課程及測驗辦理情形,以利主管機關人員隨時透過網路遠端監控方式查核,強化管理深度並引導訓練單位自律管理。

(四)又為提升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辦理訓練能力,爰強化專業訓練單位諮詢審查機制,自103年1月29日起,內政部對於訓練單位申請認可辦理營業員專業訓練,或於認可辦理訓練期間申請計畫變更涉及課程變更、師資增聘等事項變動過大者,由內政部業務單位依現行審查作業方式先行審查後,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不定期召開諮詢審查會議,提供諮詢意見,作為是否審查通過之參據,藉由訓練品質之控管,以提升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服務品質。

(五)鑑於現行其他不動產相關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態樣繁多,且組織規模不一,加以成立門檻不高,致其素質良莠不齊,恐有影響辦理專業訓練品質及參訓人員權益之虞。為提升其辦訓能力,維護專業訓練品質,於104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增訂訓練機構團體辦理訓練,除大專校院為教育部核准設立之高等教育機構,因已另有教學品質評鑑機制外,均應通過勞動部所定訓練品質規範評核(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alent Quality–management System,簡稱TTQS)始得申請認可。又為使本辦法之處罰規定符合明確性及比例原則,除增訂辦理訓練及測驗應遵循事項外,並就不同違規情節區分處分程度為廢止認可、停止開課、測驗並記點及僅記點等3類處罰規定。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課程查詢

不動產經紀人員專業訓練相關法規
○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辦理營業員資格取得測驗注意事項

三、不動產專業人員訓練服務系統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服務網(ehouse)自96年9月上線以來,網站運作深獲各界好評,惟為配合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整合案,不動產交易服務網已於102年2月1日停止運作,其部分功能項目移併至該資訊平台繼續提供服務。其中不動產專業人員訓練等功能乃轉型為「內政部不動產專業人員訓練服務系統」,並於102年2月1日上線( 內政部不動產專業人員訓練服務網 )。主要提供的功能有專業訓練計畫申請、課程查詢、訓練成果、違規記點等事項,其服務對象有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地政士及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等專業訓練之機構、團體或學校,後端平台並提供內政部業務單位審查認可辦訓業務之功能。民眾若要瞭解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及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專業訓練課程開課情形或合法業者等相關資訊,亦可利用該網站查詢所需資訊。
更新日期:11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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