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落實前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之共識意見,順應全球化潮流並有效運用資金及技術,提升臺灣地區整體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活絡不動產交易市場,於91年4月24日修正公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陸資),經內政部許可後,得在臺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內政部於91年8月8日訂定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做為審核之依據,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審核許可後,陸資據以辦理登記。
二、執行情形
自91年8月8日許可辦法發布迄112年8月底,經內政部依許可辦法規定許可陸資取得不動產許可者共711件,權利價值計155億1,114萬9,396元(詳如下表)。陸資經取得不動產之縣市分布情形:宜蘭縣10件、基隆市15件、臺北市52件、新北市174件、桃園市71件、新竹市6件、新竹縣12件、臺中市127件、彰化縣7件、南投縣6件、臺南市15件、高雄市149件、臺東縣2件、苗栗縣41件、雲林縣2件、金門縣10件、屏東縣2件、嘉義縣4件、花蓮縣5件、嘉義市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