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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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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

基於土地登記公示原則及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之目的,並保護個人資料,自94年起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以下簡稱謄本)分為二類提供民眾申請,原規定第二類謄本揭示登記名義人的完整姓名及住址,並得由任何人申請。但近年來網路資訊發達,民眾日益重視個人隱私權,並反映上述規定有洩漏個人資料之虞,經內政部檢討結果,為了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的公益性與個人資料隱私權,認為原規定公開所有權人全部姓名及住址資料,逾越了比例原則,故於103年12月25日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規定,並定自104年2月2日施行,修正後任何人得申請之第二類謄本,改以去識別化方式,僅公開所有權人的姓氏、部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資料,但仍保留完整住址資料,以促進土地利用及整合開發的需要,如果民眾有所疑慮,也可以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網路申請住址隱匿網站

此外,考量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的利害關係人,仍有需要取得所有權人的完整姓名及住址資料,以主張法律上的權益或履行義務,故新增第三類謄本,提供利害關人申請,以避免影響民眾處理不動產事務。另外,有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之第一類謄本,則維持仍由登記名義人本人得申請之。
相關規定之詳細內容,請參閱下方摺頁圖示1、2
更新日期:112-04-10
 
新制三類謄本摺頁1
新制三類謄本摺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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