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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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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量

國土測繪法於96年3月21日公布施行,依法基本測量包括測量基準之測量、基本控制測量等事項,為所有測繪之基礎,亦為各種應用測量之依據,按國土測繪法第4條第1項及第8條第1項等規定,基本測量屬中央主管機關法定業務,內政部應擬訂實施計畫定期辦理並將其測繪成果建檔管理。

為推動國家基本測量業務,內政部自82年度起陸續執行「應用全球定位系統實施台閩地區基本控制點測量計畫」、「國家基本測量控制點建立及應用計畫」、「國家基本測量發展計畫」及「基本測量及圖資測製實施計畫」等延續性計畫,引進高科技儀器及先進技術,辦理全國測量基準之測量,並依序建立現代化衛星、高程及重力等三大控制網,提供完整、統一、高精度之基本控制測量成果供各界使用。爾后基於中央測繪法定職責,內政部更將持續推動有關統籌全國測繪計畫、強化資源整合並落實測繪成果管理之實施計畫,其目標說明如下:

一、建構國家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包括大地基準(衛星追蹤站)及坐標系統、高程基準(潮位站、水準原點)及高程系統、重力基準(重力基準站、絕對重力點)及重力系統等,作為全國實施國土測繪之基本準據。
二、辦理全國衛星控制點測量、水準點測量、重力點測量等基本控制測量工作,維持其必要精度,避免各機關重複布設,作為地方政府依法實施加密控制測量及各主管機關實施應用測量之依據。
三、永久測量標按國土測繪法規定,係指辦理測繪業務所設置之控制點需永久保存,並於現場設有明確標示者。因其非依規定不得移動或損壞,並禁止堆積雜物、懸掛繩索或塗抹污損;如有違者,依規定處以罰鍰。為避免有當事人違反規定須受處罰之爭議情事產生,本計畫將就永久測量標之標示牌進行設置。
四、建立臺灣地區高精度大地水準面模式,更新橢球高系統、正高系統之轉換程式,提供GPS水準測量取代傳統水準測量,節省社會成本,增加經濟效益。
五、建置測量基準之測量、基本控制測量、加密控制測量等成果資料庫,健全國土基本資料,並透過網際網路提供快速便利之服務,提昇測繪品質,節省公共建設成本,達成測繪成果共享目的,提升國家競爭力。
六、辦理有關測量基準、參考系統、測量基準之測量、基本控制測量之技術規範或手冊修訂評估工作,使測繪技術與成果標準化,得以有效流通並整合運用。
七、參與或舉辦國內外測繪技術交流會議,邀請國內外測繪專家學者共同研討,並進行國際測繪合作,使我國測量基準、參考系統與全球一致接軌,俾利衛星科技、環境變遷、交通導航、科學研究等領域運用。
更新日期:10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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