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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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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編定及管制

有關非都市土地編定及管制業務辦理成果及相關法令研修內容,簡述如下:
一、編定成果
臺灣地區非都市土地,自64年在屏東縣首先辦理編定工作,迄75年11月1日嘉義縣辦竣編定公告,已全面完成編定。截至111年12月底止,總計完成劃定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工業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及特定專用區等10種使用分區面積合計3,050,587公頃(不含海域區);編定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殯葬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18種用地(不含海域用地),面積2,725,086公頃,另暫未編定用地及其他用地,面積325,501公頃。(詳見內政部統計年報)。

二、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查處成果
111年全年(1月至12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報送內政部之違規查處資料統計結果:查處違規使用土地筆數計5,117筆,面積合計約914公頃。至於查處結果,罰鍰金額合計新臺幣3億4,403.5萬元。

三、配合政府政策及社會需求,研修相關法令
(一)研修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本規則係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授權規定,於65年3月30日發布施行,作為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據,迄今已歷經37次修正。本次修正考量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所定協議價購,與徵收同為政府興辦公共建設取得所需用地之方式,應得比照申請將毗鄰土地變更編定,且因應國人露營戶外活動需求日益興盛,並為利無動力飛行運動產業之發展及管理,爰修正本規則第40條及第6條附表1規定。
(二)修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本要點自訂頒後,已歷經15次修正,本次係為配合經濟部推動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就地輔導」用地合法化政策,另基於社會住宅屬社會福利設施,增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爰於110年7月15日修正第8點增訂第30款「特定工廠設施」得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並修正第3點附錄2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擬使用項目增訂47「特定工廠設施」,同時修正擬使用項目20「社會福利設施」增訂中央及地方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修正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
本要點係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4項規定訂定,作為規範非都市土地容許(可)使用項(細)目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其作業程序、原則等相關事宜。本要點自訂頒後,先前已歷經4次修正,為因應上開管制規則近年來修正第6條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可)使用項(細)目及其附帶條件、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業務調整等,爰配合修正各種容許(可)使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內政部爰於111年7月28日修正本要點。
(四)修正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為利後續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劃設及土地使用管制順利接軌,直轄市、縣(市)政府允宜先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針對既有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及遊憩用地,若群聚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城鄉發展性質,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按原計畫或原用途使用之需求者,得就其使用分區檢討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並為簡化相關行政程序,爰於111年9月12日修正第7點、第14點及第15點規定。

四、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業務電腦化
內政部基於配合達成「數位臺灣計畫」目標,因應網路化趨勢,已自視窗版「地用處理系統」重新開發為網路版「土地利用管理系統」,以配合未來網路化發展需要。該系統係分三個階段開發:1、第一階段開發土地利用,係提供地政事務所、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內政部地政司運用電腦處理視窗版轉換網路版及已登記編定結果內部業務。2、第二階段開發地用處理,係提供地政事務所、直轄市與 縣(市)政府、內政部地政司運用電腦處理編定異動內部業務。3、第三階段開發違規查報,係提供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內政部地政司運用電腦處理違規查報內部業務。該系統自98年起配合地政整合系統網路版上線,內政部並於99年訂頒「土地利用管理系統作業手冊」。
更新日期:11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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