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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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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編定及管制

針對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業務,說明如下:
一、區域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日期
臺灣地區除金門縣、連江縣、臺北市、嘉義市及縣(市)合併前臺中市、高雄市、臺南市均列入都市計畫外,其餘18縣市(含原臺中縣、臺南縣及高雄縣)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日期詳如下列附件一。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類別及劃定原則
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1條及作業須知第5點規定,非都市土地得依使用計畫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102年10月23日新增)、特定專用區等11大使用分區。由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係參照區域計畫之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分區計畫圖予以劃定,惟該計畫圖比例尺甚小,殊難作為分區劃定之依據,故內政部特依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訂頒「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對各種使用分區劃定原則作更具體之規範,以利作業。分區之類別如下:
(一)特定農業區:係指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二)一般農業區:係指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三)工業區:係指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四)鄉村區:係指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五)森林區:係指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六)山坡地保育區:係指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七)風景區:係指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八)國家公園區:係指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其棲息地,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九)河川區:係指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十)海域區:為促進海域資源與土地之永續合理利用,防治海域災害及環境破壞,依有關法規及實際用海需要劃定者。
(十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係指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

三、各種使用地之編定
使用地之編定係以掌握使用區內每一筆土地之使用狀況為手段,並作合理之用途分配,藉以達到實質管制的目的。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內土地編為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海域用地(102年10月23日新增)、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19種使用地,除國家公園區內土地不辦理使用地之編定,及得依核定計畫編定各種使用地,暨法令另有規定外,其編定原則如附件2 。
更新日期:11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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