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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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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編定及管制

臺灣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方式之演變可分為3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62年以前): 除都市計畫範圍內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實施使用管制外,其餘土地並無積極管制措施,土地使用型態基本上決定於私人的使用行為及選擇。

二、第二階段(62年): 因應世界糧食危機,為使有限的土地資源作經濟合理的使用,政府於62年開始將優良農地編定為「農業用地」實施局部性管制,其他地目土地則未管制使用,在當時對保護優良農田,維護糧食生產確具成效。

三、第三階段(63年以後): 非都市土地配合63年1月31日「區域計畫法」公布施行,劃定為特定農業區等10種使用分區及編定為18種使用地,並自64年迄75年分期分區辦竣編定公告,全面完成編定。同時,依照內政部65年間訂頒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管制。

臺灣地區除金門縣、連江縣、臺北市、嘉義市及縣(市)合併前臺中市、高雄市、臺南市均列入都市計畫外,其餘18縣市(含原臺中縣、台南縣及高雄縣)之非都市土地,首自屏東縣於民國62年辦理土地分區及編定示範工作,確定示範工作要點,以作為全臺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與編定之參考,該縣於64年10月6日辦理公告編定,其他縣市則經分期分區辦理,而於75年11月1日嘉義縣辦竣編定公告後,全臺非都市土地使用已全面完成編定,納入同一使用管制體系。
更新日期:11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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