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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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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編定及管制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業務,自112年9月20日起移撥至本部國土管理署) 

依區域計畫法第1條規定,區域計畫法之實施係為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均衡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佈,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並有效防止自然災害之發生。 為達成上述區域計畫法揭櫫之宗旨,臺灣地區除金門縣、連江縣、臺北市、嘉義市及縣(市)合併前臺中市、高雄市、臺南市均列入都市計畫內,依照都市計畫法實施分區使用管制,不需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管制外,其餘縣市(含原臺中縣、臺南縣及高雄縣)之非都市土地均依區域計畫法等有關法令,對土地依其所能提供之使用性質,並參酌地方實際需要,劃定使用分區,編定各種使用地,實施管制,以達到國土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

更新日期:11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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