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出,為因應各縣市政府將於111年1月1日重新公告地價,內政部已在今年8月邀集各縣市政府研商,要求各縣市政府於評定公告地價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需充分蒐集不動產成交案件價格、都市地區地價指數等資訊,掌握市價變動情形。
二、對民眾稅賦影響及轄內各區域地價之均衡公平性等因素,審慎評估調整,以兼顧價格變動與賦稅公平。
三、就地價評議委員會會議紀錄予以詳細記載,於地政機關網站對外揭示;對外說明轄內各行政區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的變動情形,以及地方財政需求與民眾稅賦等調整理由,以利各界瞭解公告地價調整情形。
內政部補充說明,日前監察院即對於臺中市政府109年公告地價大幅調降2成,減稅利益獨厚4%納稅義務人,不符社會公平,且造成稅賦衝擊之缺失,要求該府應予改善。內政部在此再次呼籲各縣市政府應引以為鑑,辦理公告地價評定應合理反應市價變動,以落實租稅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