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號 |
糾紛原因類型 |
案 情 說 明 |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
仲介 |
代銷 |
建商 |
其他 |
備註 |
| 1 |
契約審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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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與其配偶共有之成屋委託仲介業者銷售,但消費者未經其配偶同意逕與業者簽定委託銷售契約,事後發現業者未給予委託銷售契約審閱期及低估該屋售價,且其配偶不同意售屋,遂請求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和解,業者無條件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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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地政處 |
| 2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支付定金新台幣10萬元成立預售屋買賣契約後,次日請求退款解約遭拒,又發現建商未提供定型化契約審閱期,而先收取定金有違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383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顯失公平之行為,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邀請建商及消費者到府協商,達成協議,建商無條件退還定金新台幣10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雙方簽立和解書後,不得額外請求其他附加條款及放棄一切追訴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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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
| 3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支付定金新台幣12萬元(刷卡),事後發現建商未提供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審閱期,而先收取定金有違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383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顯失公平之行為,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邀請建商及消費者到府協商,達成協議,建商無條件退還定金新台幣12萬元(即期支票乙張),及解除買賣契約,雙方當事人不得就本事件有其他請求或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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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 |
| 4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簽定委託銷售契約後,始發現業者未給予契約審閱期,有損其權益,遂請求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達成協議,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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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政府 |
| 5 |
隱瞞重要資訊 |
消費者向仲介業者之店長購買其個人所有之不動產,並由該業者所屬之地政士辦理所有權移轉手續後,原所有權人(店長)不願清償銀行貸款及抵押權塗銷登記等事宜,遂向業者提出請求處理後續事宜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前往該業者處實地瞭解案情,並請其依消保法等相關規定妥適處理。嗣經雙方自行協商由業者代為清償銀行貸款及塗銷抵押權登記後,雙方達成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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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地政處 |
| 6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於支付定金(本票)時,約定該屋之核貸金額為新台幣400萬元,若無法如期核貸及核貸金額不足,定金將無條件返還,事後始發現該屋為法拍屋,且無法如期核貸及核貸金額亦不足,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及定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仲介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和解,由仲介業者無條件退還定金(本票)及解除買賣契約,雙方就本案放棄一切追訴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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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
| 7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大樓頂樓5樓),支付簽約金新台幣10萬(現金2萬元及本票8萬元),點交後發現6樓加蓋部分屋頂破損有漏水情形,消費者主張仲介業者故意隠瞞該事項,遂請求簽約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還本票乙張(新台幣8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雙方當事人不得就本事件有其他遂請求或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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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 |
| 8 |
廣告不實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業者廣告該屋有5大房及車庫,於支付新台幣60萬元簽定買賣契約,及支付仲介費新台幣6萬元後,始發現該屋僅有4房,又前院、車庫、屋內樓梯為增建,地下室為共用,不僅占用他人土地且為增建,為免日後引起紛爭,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及價款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惟業者表示增建部分於不動產說明書提供解說明時已說明,並經消費者簽章確認,消費者不僅知悉且請求改建樓梯等設施。雙方未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日後經業者邀請賣方、消費者協商和解,賣方退還消費者30萬,並解除買賣契約,由業者另尋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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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地政處 |
| 9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2年內均如期繳款,金額達新台幣358,226元,事後發現買賣契約書之貸款金額與簽約時所談之金額不符,且建商所提供裝潢廣告圖片與施工平面圖不符,有違反契約公平誠信原則,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及價款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與消費者達成協議,建商由消費者所繳價款中扣除新台幣5萬元後,餘款退還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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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縣政府 |
| 10 |
消費者以新台幣880萬元向建商訂購成屋1戶,支付定金新台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事後建商反悔不願依談妥(廣告)價格出售,並提高售價為新台幣920萬元,否則拒絕出售,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達成協議,由業者退還定金新台幣10萬元,及另行支付新台幣3萬元予消費者作為違約賠償,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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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政府 |
| 11 |
產權不清楚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發現該屋路口因產權糾紛遭置圍籬,建商口頭同意於交屋時該圍籬即可拆除,但是交屋至今已逾1年仍未拆除,且建商均未有效處理,亦使得其他14戶購買人進出不便,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達成2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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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費者同意徵求其他14戶購買人是否同意由建商給付新台幣50萬元,並以該款項與本案之第3人談判,若與該第3人達成和解,爾後消費者與其他14戶對該道路若有任何糾紛不得再向建商主張任何權益。
2.如第1項協議無法達成,建商同意自協議日起10日內提起必要法律程序予以排除障礙,但本案之消費者必須有1戶,於建商訴訟時擔任共同當事人。另外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建商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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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政府 |
| 12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於簽定買賣契約後,始發現該屋有被占用情形,遂請求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地政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消費者、業者協商,雙方達成共識,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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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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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返還 |
消費者至預售屋工地看屋,匆促與建商簽訂買賣契約書及支付本票乙張,事後發現該屋係屬乙種工業區,及考慮日後恐無法負擔房價及貸款,於契約成立後10日內向該公司表示該屋之使用限制及房貸負擔事宜,遂請求返還本票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由建商退回本票予消費者,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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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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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瑕疵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4樓浴室防水不良,廢水滲透3、4樓間夾層滴到3樓天花板,遂向業者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邀請建商及消費者到府協商,雙方達成共識,由消費者僱工修繕費用新台幣12,000元由建商及消費者各自負擔新台幣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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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政府 |
| 15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多處施工品質不良(漏水、裝潢木板褪色等),遂向業者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邀請建商及消費者到府協商,雙方達成共識,由建商支付新台幣5,000元予消費者自行修繕該屋漏水處。另外裝潢木板褪色部分,請木工至現場評估後再決定維修或汰換,其費用由建商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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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政府 |
| 16 |
仲介「斡旋金」返還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台幣4.5萬元簽訂斡旋契約,消費者與賣方在業者營業處所當面洽談,議價未成,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自行達成和解,業者退還消費者新台幣3萬元,雙方對本案不得再有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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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地政處 |
| 17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台幣5萬元簽訂斡旋契約,於斡旋期間消費者提出解除斡旋契約及請求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及消費者到府協商,雙方達成共識,仲介業者與消費者解除斡旋契約,並於3日退還新台幣22,500元予消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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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政府 |
| 18 |
賺取差價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事後發現業者賺取差價新台幣15萬元,又該屋牆壁有壁癌等問題,遂請求差價返還及處理壁癌等事情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地政局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及消費者到府協商,雙方達成和解,由仲介業者退還新台幣10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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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 |
| 19 |
服務報酬爭議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發現出價高者未成交,成交者反而是出價較低者,並於簽約時必須先行扣除實際成交價金4%作為仲介服務費用,致生糾紛。 |
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業者提出說明,因消費者不瞭解仲介業銷售作業流程,致雙方產生誤會,業者於期限內已取得消費者諒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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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地政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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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承諾免收仲介費用,事後業者反悔,向消費者請求仲介費新台幣18萬元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及消費者到府協商,雙方達成和解,由消費者支付新台幣10.5萬元予仲介業者作為服務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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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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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一筆土地,簽定委託銷售契約時,約定該筆土地必須整筆出售,及買賣成交後不另支付服務報酬,事後仲介業者找到買主並擬將該土地分割出售及收取服務報酬,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及消費者到府協商,雙方達成和解,仲介業者同意將該土地整筆出售,並由消費者支付買賣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四予仲介業者作為服務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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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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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台幣5萬元,簽定買賣契約後,始發現房屋現況說明書之衛浴設備與現況不符,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及消費者到府協商,雙方達成和解,建商同意解除買賣契約及由定金扣除2%作為手續費,餘款退還消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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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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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金契約選擇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新台幣8萬元簽定購屋承諾書,請業者向屋主議價及解決浴室漏水問題,逾議價期間,議價未成及浴室漏水等問題均未解決,又發現業者未主動告知可選擇內政部版「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遂請求業者返還全數斡旋金及解除購屋承諾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於期限內與消費者達成和解,業者無息返還全數斡旋金並解除購屋承諾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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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地政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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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成立斡旋契約,該斡旋金轉為定金後,始發現仲介業者未提供內政部版「要約書」及「委託書」之說明及選擇,有顯失公平,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議價委託書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及消費者到府協商,雙方達成和解,賣方同意退還全部定金,同時終止買賣議價委託書,雙方同意拋棄其他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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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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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本票新台幣30萬元作為斡旋金成立斡旋契約,事後發現業者未提供內政部版「要約書」及「斡旋契約」選擇,遂請求本票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於協商日前雙方當事人自行協議,由業者退還本票,但消費者應另支付新台幣3萬元予業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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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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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
消費者於94年8月間向建商購買成屋,至同年10月間繳交工程款計新台幣200萬元,但於本(95)年1月間建商通知該屋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建商未但將工程款返還,更請求消費者必須支付新台幣10萬元手續費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消費者自行達成協議,由建商無條件退還新台幣20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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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 |
| 27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並預先支付仲介費用新台幣5萬元,於委託期間業者已找到買主,事後後悔不賣,遂請求解除委託銷售契約及仲介費返還新台幣2.5萬遭拒,又業者向法院對於該屋申請假扣押,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違成和解,由消費者支付新台幣6千元予仲介業者作為服務費,業者返還新台幣2.5萬(即期支票)及撤銷假扣押。雙方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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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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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問題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業者與賣方未告知該屋有漏水及水管斷裂等情況,遂請求價款返還及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雖於期限內未妥處,但日後經業者自行邀請賣方、消費者協商達成協議,賣方返還消費者已付價款,並解除買賣契約,由業者再另尋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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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地政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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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看屋時業者未告知該屋有漏水情形,經簽定買賣契約及產權移轉後,始發現該漏水情況嚴重,遂請求價款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賣方、消費者自行達成協議,產權回復登記予賣方,消費者已付之價款新台幣34萬元,由賣方沒收新台幣4萬元作為賠償,產權回復所需費用新台幣11萬元及仲介服務費新台幣4.5萬元由消費者支付,餘款退還消費者,並解除買賣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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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地政處 |
| 30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牆壁有滲漏水情形,遂請求修繕,建商一再拖延,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已完成修繕,並經雙方當場會勘無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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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
| 31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嚴重漏水,遂請求修繕,建商一再拖延,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邀請建商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於協商日前雙方當事人自行協議,漏水地方由建商負責修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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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 |
| 32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協助處理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者到府協商,達成共識,由仲介業者負擔修繕費用新台幣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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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
| 33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牆壁、屋頂滲水及地板磁磚鬆動等情形,遂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建商及消費者者到府協商,達成共識,建商同意於一週內完成修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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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
| 34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協助處理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者到府協商,達成共識,由賣方支付新台幣11萬元予消費者作為修繕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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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
| 35 |
消費者於93年9月間向建商購買成屋(透天),94年8月間颱風來襲時發現屋頂有裂痕及滲水情形,遂請求修繕遭拒,於本(95)年3月間提出申訴。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與消費者自行達成協議,由建商負責修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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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 |
| 36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天花板有裂繨、牆壁及熱水管有漏水等問題,經向仲介業者反應均未獲得回應,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賣方及消費者者到府協商,由賣方於期限內完成修繕,雙方達成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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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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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貸款問題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並告知業者購買該屋之附帶條件「全額貸款」,業者亦予以同意,但於支付新台幣30萬元並簽訂買賣契約後,業者卻以消費者職業因素為由告知無法辦理全額貸款,遂請求返還價金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賣方、消費者達成協議,如貸款不足,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並由賣方退還消費者新台幣12.5萬元予消費者,但其間所衍生之費用亦由消費者負擔;如可全額貸款,消費者將繼續履行該買賣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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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地政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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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台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並約訂該屋將作為貸款標的,倘未能如期核貸,定金應全數返還,惟貸款約定期限已過,仲介業者不返還定金且一再故意拖延,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賣方、消費者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新台幣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不得另外請求其他附加條款及放棄與本案有關之追訴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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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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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業者告知該屋可核貸新台幣260萬元,於是成立買賣契約,惟買賣契約書卻寫著核貸金額為新台幣230萬元,遂請求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買賣雙方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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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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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業者告知該屋可核貸新台幣230萬元,於是成立買賣契約,惟事後發現該屋無法核貸上開金額,遂請求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雙方確認該屋可核貸新台幣230萬元,消費者繼續履行買賣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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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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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並承諾該屋核貸金額,於是支付定金新台幣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事後該屋無法達到承諾之核貸金額,遂請求解約及定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賣方及消費者到府協商,由賣方無條件退還定金新台幣5萬元,消費者支付新台幣6千元予仲介業者作為服務報酬,買賣雙方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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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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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業者承諾該屋核貸金額,遂支付定金新台幣5萬元予賣方,成立買賣契約,及支付服務報酬新台幣2.5萬元予仲介業者,事後該屋無法如業者所承諾之金額辦理核貸,且定金由賣方沒收,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賣方及消費者到府協商,達成共識,由賣方沒收定金新台幣5萬元,仲介業者退還服務報酬新台幣1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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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
| 43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業者承諾該屋核貸金額,遂支付定金新台幣10萬元予賣方,成立買賣契約,並支付服務報酬新台幣5萬元予仲介業者,事後該屋無法如業者所承諾之金額辦理核貸,且定金由賣方沒收,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賣方及消費者到府協商,達成共識,由賣方沒收定金新台幣10萬元,仲介業者退還服務報酬新台幣2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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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
| 44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定金及頭期款各20萬元(現金新台幣14萬元本票1張新台幣26萬元)成立買賣契約,事後因房屋貸款金額,與賣方認知有差距,遂請求返還價金、本票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地政局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邀請消費者、賣方及仲介業者協商,由賣方退還新台幣9萬元及本票1張新台幣26萬元,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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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 |
| 45 |
未提供(交付)不動產說明書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台幣5萬元後,始發現業者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解說,有損其權益,遂請求返還定金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退還定金新台幣3.25萬元予消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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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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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爭議 |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出租房屋,於委託租賃期限內,與承租人成立租賃契約,並代為收取租金及押金,但是業者卻遲未將該款項及契約書寄送消費者,致生糾紛。 |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業者提出說明,因作業較緩慢,致使消費者產誤會,並於期限內將款項及契約書寄達消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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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地政處 |
| 47 |
其他 |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雙方談妥以新台幣546萬元成交,但是於簽定買賣契約時,建商後悔該售價,不願成立買賣契約,致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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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建商及消費者到府協商,由建商致送一個紅包予消費者表示歉意。雙方並同意解除買賣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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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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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支付新台幣79萬元(簽約款70萬元及變更設計款9萬元)成立買賣契約,事後發現變更設計部分與建築設計圖不符,因而請求價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邀請建商及消費者到府協商,雙方達成協議,建商同意退還新台幣60萬元予消費者,及解除買賣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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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