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70097161號令訂定
|
◆ 立法意旨:本規則之法源依據。
|
◆ 第 1 條 |
本規則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
|
◆ 立法意旨:一、明定適用本規則之應用測量種類為本法第十七條所定種類,以資各機關依循。
二、為達測量成果共享之宗旨,並考量應用測量成果流通之經濟規模、各機關之行政成本及實際應用之效益,爰明定機關辦理應用測量,達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一定規模或條件者(即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適用本規則之規定,以發揮經濟效益。
|
◆ 第 2 條 |
機關辦理本法第十七條所定種類應用測量,達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一定規模或條件者,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
|
|
◆ 立法意旨:一、明定地籍測量之適用範圍。
二、第二款依相關法令辦理地籍整理之地籍測量,指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工業區開發、都市更新及其他有關地籍整理之地籍測量,其相關法令規定如農地重劃條例、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等。
|
◆ 第 3 條 |
地籍測量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地籍圖重測。 二、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地籍整理之地籍測量。 |
|
|
◆ 立法意旨:一、明定地形測量之適用範圍。
二、第二款海域地形測量,指於海域施測自然形貌及人工建物之測量。
|
◆ 第 4 條 |
地形測量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陸域地形測量。 二、海域地形測量。 三、海岸地形測量。 |
|
|
◆ 立法意旨:一、明定工程測量之適用範圍。
二、第二款變形測量,指針對大規模或範圍之地形、地貌或地物之變形或位移進行監測,所為之精密測量。
三、第三款隧道測量,指針對較長隧道所為隧道相關測量,如縱斷面測量。
四、第四款公共建設工程之相關測量,指機關辦理公共建設工程所為之工程測量,例如工程規劃設計所需之地形測量、高程測量、各階段成果測量等。
|
◆ 第 5 條 |
工程測量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路線測量。 二、變形測量。 三、隧道測量。 四、公共建設工程之相關測量。 |
|
|
◆ 立法意旨:參考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都市計畫樁測定管理辦法規定,明定都市計畫測量之適用範圍。
|
◆ 第 6 條 |
都市計畫測量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都市計畫地形圖之測量。 二、都市計畫樁之測量。 |
|
|
◆ 立法意旨:一、明定河海測量之適用範圍。
二、第二款海洋測量,指研究或調查海洋之物理、化學、生物、地質或地形等現象,且於現場進行數據、樣本或資料之蒐集工作。
|
◆ 第 7 條 |
河海測量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河川測量。 二、海洋測量。 |
|
|
◆ 立法意旨:參考經濟部礦務局「礦區之位置界限及面積測量方式」規定,明定礦區測量之適用範圍。
|
◆ 第 8 條 |
礦區測量之適用範圍如下: ㄧ、陸上礦區測量。 二、海域礦區測量。 |
|
|
◆ 立法意旨:一、明定林地測量之適用範圍。
二、第一款林地範圍之測量,指於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義之「林地」內為林業經營需要所辦理之測量,包括林區像片基本圖測繪等。
|
◆ 第 9 條 |
林地測量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林地範圍之測量。 二、林業設施之測量。 |
|
|
◆ 立法意旨:明定本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所定其他相關應用測量之適用範圍。
|
◆ 第 10 條 |
本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所定應用測量之適用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
|
◆ 立法意旨:一、明定各機關辦理應用測量之順序。
二、第一款檢測控制點,指機關辦理應用測量應先檢測基本控制點或加密控制點等控制點,作為細部測量之依據。
三、細部測量係指機關辦理應用測量時,除於檢測控制點及調製測量成果外,為獲取測量成果所進行各項作業內容之總稱。如辦理地籍測量時,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所辦理之圖根測量、戶地測量、計算面積等作業皆屬之,工程測量中各階段之成果測量及檢測亦屬之。
四、調製測量成果指機關為遂行應用測量而辦理細部測量後,依其所得資料調製目的所需影像、數據、圖籍等相關成果。
|
◆ 第 11 條 |
應用測量應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檢測控制點。 二、實施細部測量。 三、調製測量成果。 |
|
|
◆ 立法意旨:為確保應用測量之成果品質,並考量辦理應用測量所耗成本及實際需求,機關辦理應用測量使用之儀器裝備所為之校正,應依測量計畫之目的及作業精度等實際需求,妥為規劃必要之校正相關事宜,諸如校正項目、校正週期、校正時機等,以使成果符合需求。
|
◆ 第 12 條 |
辦理應用測量使用之儀器裝備所為之校正,應依測量計畫目的及作業精度等需求辦理。 |
|
|
◆ 立法意旨:一、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應用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成果辦理,使其在中央所定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下運作,是以機關於辦理應用測量時,應選定涵蓋測區範圍及其毗鄰位置之基本控制點或加密控制點作為測量依據,並符合應用測量之需求。
二、第一項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不足提供細部測量使用時,必須增設加密控制點以為應用時,應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加密控制測量,以維持控制測量系統及精度一致。
|
◆ 第 13 條 |
辦理應用測量,應選定涵蓋測區範圍及其毗鄰位置之基本控制點或加密控制點作為測量依據。 前項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不足提供細部測量使用時,應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辦理加密控制測量。 |
|
|
◆ 立法意旨:一、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應用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成果辦理,使其在中央所定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下運作,是以機關辦理應用測量檢測控制點時,其作業方法及作業精度,應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以所使用控制點之同等精度以上等級之作業方法及作業精度規定辦理,以達到檢測控制點之目的及效用。
二、如檢測所使用控制點包含有一等點、二等點、三等點及加密控制點時,檢測之作業方法及作業精度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有關加密控制測量規定辦理。
|
◆ 第 14 條 |
辦理應用測量檢測控制點時,其作業精度應以所使用控制點之同等精度以上規定辦理。 前項作業方法,得以衛星定位測量、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水準測量、重力測量或其他同等成果精度之測量方法為之。 |
|
|
◆ 立法意旨:一、各機關辦理應用測量之目的、經費及期程不同,其要求之作業精度,亦各不相同。即使機關辦理同一種類之應用測量,亦因各有不同之目的與需求,需因時、因地制宜,應依各級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法令、規範或作業手冊為之。
二、各機關為達其應用測量之目的,其實施細部測量之作業精度,應依各級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範或作業手冊之規定,如依土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都市計畫樁測定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三、機關辦理應用測量時,實施細部測量之作業方法,得依其計畫目的、經費、期程等需求選定,以符實際需求。
|
◆ 第 15 條 |
實施細部測量時,其作業精度應依各級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法令、規範或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前項作業方法,得以衛星定位測量、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導線測量、水準測量、三角高程測量、重力測量、水深測量、光達測量、攝影測量、遙感探測、光線法或其他適當之測量方法為之。 |
|
|
◆ 立法意旨:為利各界使用應用測量成果,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送該管主管機關建檔管理之應用測量成果,其資料格式應依國土資訊系統各資料庫相關規定辦理,以利流通。
|
◆ 第 16 條 |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送該管主管機關建檔管理之測量成果,其資料格式,應依國土資訊系統各資料庫相關規定辦理。 |
|
|
◆ 立法意旨:一、機關辦理應用測量所為之控制點成果、成果圖表及詮釋資料(Metadata),為成果運用、檢查或點位回復之重要資訊,為利應用測量成果流通共享,爰明定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送該管主管機關建檔管理之測量成果分類為控制點成果、成果圖表、詮釋資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以為遵循。
二、詮釋資料係測量成果之描述資料,不僅有利於資料之索引及傳播,亦可有效防止資料錯用,故所送成果應一併提供其相應詮釋資料。
|
◆ 第 17 條 |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測量成果分類如下: 一、控制點成果。 二、成果圖表。 三、詮釋資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
|
|
◆ 立法意旨:一、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建檔管理之應用測量成果,屬申請公開資訊應廣為各界查詢利用,爰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成果資料庫並公開資料清冊供各界查詢。
二、為利應用測量成果資料管理運用,地方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將清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使中央主管機關及時掌握全國應用測量辦理情形。
|
◆ 第 18 條 |
各級主管機關應將測量成果建立資料庫,並公開資料清冊供各界查詢。 地方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清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
|
◆ 立法意旨:機關自行辦理或委託測繪業辦理應用測量時,其永久測量標點位勘選及設置工作,須地政機關協助瞭解點位所在土地或建築物之坐落及權屬相關資料,以利作業。
|
◆ 第 19 條 |
機關辦理或委託測繪業辦理應用測量,須設置永久測量標時,得通知該管地政機關協助調查點位所在土地或建築物之坐落及權屬相關資料。 |
|
|
◆ 立法意旨:本規則之施行日期。
|
◆ 第 20 條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