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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3527號
主旨:預告訂定「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2條第3項。 三、「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 (三)電話:04-22502157 (四)傳真:04-22502372 (五)電子郵件:gssu@land.moi.gov.tw 五、本草案涉及出租人與租賃住宅服務業之權利義務事宜,且為配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立法時程緊迫,經內政部審認有必要縮短預告期間,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第6目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
部長 葉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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