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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發文文號:台內地字第1061350230號 主 旨:預告修正「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6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國有財產法第46條第1項。 三、「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6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三)電話:(02)23565564 (四)傳真:(02)23566230 (五)電子郵件:moi1664@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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