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地政司地政法規全球資訊網logo圖示
* * 網站導覽圖示 法規簡介圖示 法規查詢圖示 法規新訊圖示 法規解釋函令新訊圖示 法規調查圖示 法規討論區圖示 相關網站圖示
      * 連至首頁 連至English版 (開新視窗)連至PDA版 設為首頁圖示 加入我的最愛圖示
*
:::
累積到訪人數圖示
2002/8/1 日起
2圖示2圖示9圖示3圖示3圖示1圖示6圖示7圖示
 
法規光碟修正下載圖示
  一、地政法規光碟版 97 年度資料下載 ( 無光碟查詢程式者,更新無效 ):

法規光碟更新日期
2012/3/29

1.下載光碟修正程式

2.下載光碟資料庫

3.下載光碟相關資料文件

4.下載完畢後,直接點選執行即可安裝 ( 請務必三樣資料都要下載安裝,否則相關附件將找不到資料 )。

二、若安裝法規光碟系統為 NT4.0 Workstation 及 Server 版本,請跟著以下步驟,進行確認及安裝:

1.確認NT4.0是否有上service pack 6.0a 《前往下載》

2.確認是否有安裝MDAC2.6...(一般安裝IE5.0以上都會隨者安裝) 《前往下載》

3.確認安裝Microsoft jet 4.0 engine ( 相關ODBC Driver 或是安裝Access 2000 ) 《前往下載》

 
最新字型下載圖示
  請下載最新法規內文特殊字型,以得到最佳法規內容
﹝下載﹞
 
訂閱地政法規電子報圖示

*
* 常用法規與表格下載圖示 
::: 字級調整: 小
|
中
|
大
|
巨
 
〔 第一頁 | 上一頁 | 下一頁最後一頁 |目前在第 1 頁|共 5 頁 〕
常用法規與表格附件資料列表
法規內容表格附件
本辦法依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無附件
為因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山坡地範圍內土地變更編定應組專案小組審查之規定,及提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專案小組審查之參據,特訂定本審查原則。  無附件
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所稱「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錄一(一);「有關機關」如附錄一(二);「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錄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人所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應依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並就事業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或總量管制)、土地區位或面積規模等予以審查。
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得有關機關同意之程序,得要求申請人於提送興辦事業計畫前,先就第一項附錄一(二)所列查詢項目逐一向各該主管機關(單位)查詢,並將查詢結果附於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如申請人未檢附者,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各主管機關(單位)查明,作為准駁興辦事業計畫之參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時,並應於核准文件內敘明已完成第一項附錄一(二)所列查詢項目之查核,尚無各該項目法令規定之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情事。
 
(開新視窗)下載附錄二    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一覽表附件
(開新視窗)下載附錄一(二)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附件
(開新視窗)下載附錄一(一)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一覽表附件
一、為強制執行臺灣地區土地房屋欠稅費及應徵之土地增值稅,加強司法、行政執行、稅務、地政等機關之聯繫,特訂定本要點。  無附件
二、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以下簡稱執行機關)對於債務人之土地、房屋,開始為強制執行時,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或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通知該管地政事務所登記其事由。  無附件
徵收計畫範圍內已辦滅失登記之土地,已回復原狀者,經原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所有權回復登記後,依登記標示及權利辦理徵收補償。但其部分回復原狀者,僅就回復部分之登記面積及權利辦理徵收補償。
前項土地,無公告土地現值,其地價應參照所屬地價區段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區段地價計算;無所屬地價區段時,得視實際情形,以毗鄰適當土地之地價區段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區段地價計算。
 
無附件
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徵收補償費由徵收公告時登記簿記載之權利人領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未辦竣繼承登記之土地,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亦同。繼承人間如有涉及私權爭執時,應由繼承人訴請法院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

二、繼承人之有無不明,經依法選定或選任遺產管理人者,由遺產管理人領取。

三、 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掌理遺產者,由遺產管理人領取。

四、所有權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領取。

五、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未受死亡宣告者,由財產管理人領取。

六、經法院拍賣者,為徵收公告前領有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買受人。

七、經法院形成判決確定取得權利者。

八、 經法院確定判決所有權人應讓與其補償費或讓與其領取補償費之權利與債權人,除有待於對待給付者外,由債權人領取。

九、 祭祀公業所有者,如規約有明確規定者,從其規約;規約無明確規定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祭祀公業已選定管理人,且經備查有案者,得由管理人切結由其領取補償費未受規約或派下決議限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其管理人備查文件無誤後,由管理人領取。但如有派下員提出異議者,應由管理人就領取被徵收土地補償費事宜召開派下員大會,以多數決授權由管理人領取。

(二) 祭祀公業管理人之權限如有爭議,且已繫屬法院者,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處理。

(三) 祭祀公業未選定管理人者,應經派下員全體(即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領取補償費。

十、神明會所有者,準用前款規定辦理。

十一、 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者,由破產管理人領取。

十二、 為經撤銷、廢止登記或解散之公司所有者,由清算人代表領取。

十三、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由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檢附有關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無誤後,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並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依公告結果發給;如有異議,由當事人訴請法院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
 
無附件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九日修正第七條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修正第十三條附表,自發布日施行。

 
無附件
領取徵收補償費,應依附表規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人領取補償費者,代理人應親自到場,並應附具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開新視窗)下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十三條之附表  修正附表附件
 
(開新視窗)下載各機關應用地政資訊需求端之使用者管理規定附件

 

至上方

網站最佳解析度使用 IE 6.0 以上版本,解析度 (1024 x 768)
2002 ©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By 內 政 部 地 政 司
開新視窗,通過第二優先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