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臺灣光復之初遺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名義登記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因該等情形存在已久,不僅影響土地之有效利用,亦妨礙民眾財產權利之行使。為澈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爰制定「地籍清理條例」,經總統於96.3.21公布,並於97.7.1起施行。 茲為辦理地籍清理工作,本部擬具「地籍清理實施計畫」,分別經行政院96年11月27日院臺建字第0960051370號函核定及99年4月14日院臺建字第0990018223號函核定修正在案,並作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之依據,規劃自97年1月至102年12月止,分類分年,逐年編列預算完成地籍清理工作。 二、地籍清理相關法規
(一)地籍清理條例 (二)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三)地籍清理清查辦法 (四)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五)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六)地籍清理獎金分配及核發辦法 (七)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三、地籍清理文書表件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籍清理專區 請點選欲查詢縣市
五、地籍清理相關文宣
附件一:97年度宣導海報 附件二:97年度宣導摺頁 附件三:98年度宣導海報 附件四:98年度宣導摺頁 附件五:99年度宣導海報 附件六:99年度宣導摺頁 附件七:100年度宣導海報 附件八:100年度宣導摺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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